昨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了《長春市氣象災害防御條例》。長春地處松遼平原,氣候復雜多變,暴雨(雪)、低溫、雷電、冰雹等氣象災害發生比較頻繁,特別是近年來,受全球氣候變暖影響,氣候明顯異常,氣象災害呈上升趨勢。
由于災害性天氣的發生發展時間較短,往往使人們措手不及。如何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公眾信息網等媒體最快、最廣泛地讓社會公眾特別是處于險境中的群眾準確知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為此,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了:廣播、電視、報刊、公眾信息網等媒體應當及時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當地氣象臺站提供的適時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長春市處于雷暴易發區域,年平均雷暴日為33天,最多可達61天。每年長春市均有人員遭受雷擊傷亡或電子設備擊毀的事件發生,直接經濟損失都在數百萬元以上。為此,在條例中對防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和定期檢測作了具體規定。其中規定,防雷裝置未經當地氣象主管機構驗收或者未取得驗收合格證,擅自投入使用的;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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