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符合防雷的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防雷裝置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施工,對于需要采取綜合雷電防護設計的建設項目,在立項審批前就應當進行雷擊風險等級評估。凡在防雷裝置設計、施工、檢測中弄虛作假的,將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10月18日,市氣象局組織召開《烏魯木齊市防雷減災管理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fā)布會。
《烏魯木齊市防雷減災條例》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規(guī)定了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和設施,包括符合防雷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建(構)筑物,易燃易爆和化學物品的生產或儲存設施及場所,電力生產設備和輸配電系統(tǒng)、通訊設施、廣播電視系統(tǒng)和電子信息等。
同時,所有安裝防雷設施的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對于防雷裝置所有者拒不委托檢測單位對防雷裝置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并給予警告,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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